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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二、鞍山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按辽宁省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执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1.货物采购单价5千元以上(含5千元)或单位价值虽低于5千元,但批量采购年累计金额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
2.工程采购投资总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三、符合《鞍山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财政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要将政府采购指标下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落实政府采购计划,并下达《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通知书》,由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四、属于特殊项目需要部门自行采购的,须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组织评标监督委员会或评标监督小组进行监督,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五、符合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单位填报《分散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书》,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单位可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按照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要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不得拖延、瞒报或漏报。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未纳入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未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办理车辆牌照的、供应商擅自改变或降低标准以次充好等规避政府采购管理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其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予以单独核定和下达。其中,对纳入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低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三、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采购需求情况,对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可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可在此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须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2001年,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全省政府采购法执法情况大检查,重点对采购单位执行本级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管理的行为等进行检查。以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定对采购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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