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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
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
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三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
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 向作出资格审批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
日内交回《资格证书》 ,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拟从事政府采购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
的, 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 ,涉嫌犯罪
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涉嫌犯罪
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28日财政
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 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
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
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代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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