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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七十八条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必须遵守本法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同时还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法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本法所称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由国家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技术改造项目设备等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由国家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并由有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质。
2.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本法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法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虽然属于采购代理机构,但是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业务资格不宜取消。
2.对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别是: 1、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工作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为党政机关服务,为政府把关。而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是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作为一个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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