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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我局持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现将近期我区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与行为指引作用,精准揭示政府采购领域易发多发违法违规形态,以此帮助政府采购各类主体以案为鉴、举一反三,严守法律底线、主动防范合规风险,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提高政府采购业务水平。
基本情况:城东区某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在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明确设置限制性条款,要求投标供应商拟派驻的物业经理须持有“全国物业管理人员从业岗位证书”,并将该证书持有情况作为项目重要评审打分依据。
经核查核实,“全国物业管理人员从业岗位证书”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且人社部已明确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该证书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评审范畴,且该证书要求与本物业项目实际履约需求无实质适配性。
案情分析:该采购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国家已取消、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无法定依据的岗位证书作为项目评审因素,人为抬高投标门槛,对部分合规供应商形成差别对待,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违法违规情形。该证书要求并非物业项目履约必备条件,与项目物业服务、日常管理、合同履行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匹配,无合理设置必要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择优采购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城东区财政局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
案例警示:各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需严格对标最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核查资格条件、评审因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配性。坚决杜绝将已废止、取消、无合法依据的资质、证书、认证纳入采购要求,严禁设置与项目履约无关的限制性、歧视性条款,切实保障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行为。
基本情况:城东区某单位实施托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该项目已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采购单位及委托的代理机构未执行政府采购流程,且未报区财政部门审批,擅自通过线下询比采购的方式,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属于程序性违规采购行为。
案情分析:根据《西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要求,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批量金额达50万元的项目,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履行正规政府采购流程开展采购活动。我局已于2024年1月将该文件印发至各采购单位,且开展了多次政府采购全覆盖培训。案涉项目金额突破政府采购50万元限额标准,属于法定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采购单位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和流程,擅自采用线下自行询比采购模式实施项目采购,脱离政府采购监管,属于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违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城东区财政局对采购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全区通报处理;对代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扣除政府采购信用记分15分,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考评管理。
案例警示:各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必须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学习,精准把握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凡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无论项目类型、资金来源,均需严格履行法定采购流程,严禁以线下采购、自行询比、简化流程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监管。同时,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地方配套文件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采购方式选择、流程执行、资料留存等全环节工作,杜绝程序性、流程性违规。
案例:代理机构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基本情况:某政府采购项目于202X年8月4日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经查,该项目代理机构实际向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凭证时间为202X年8月12日,超出法定5个工作日时限,存在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规行为。
案例分析:投标保证金退还有明确法定时限要求,是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刚性规定。该项目代理机构未严格遵守法定时限,逾期向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依法履行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属于政府采购履职不规范、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违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侵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政府采购高效、合规的运行要求。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的规定,城东区财政局对代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项目违规行为查处时已超出法定二年行政处罚追诉期限,因此仅作出警示整改类处置,不予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保证金退还直接关系供应商切身利益,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采购代理机构需精准掌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各类资金的法定退还时限,严守法定时限要求,针对开标、中标公示、保证金退还、合同备案等关键节点建立提醒、复核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节点管控,杜绝逾期退还、拖延办理等程序性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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