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招标投标

本比选项目为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为。
3.3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1个
(0至3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100%(0至100)。
(己在川报网免费注册),请自发出比选公告之日起至2011年月日时分(申请截止时间。从发布比选公告之日起至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日;本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为时间),在川报网下载比选文件。
建评审委员会按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经评审得分在90分(60
或70或80或90分四档)以上的申请人(3个以上),通过川报网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1.1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办法采用评分法。对在代理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代理申请书,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代理申请书进行评审。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1.2评审的地点由比选人决定,但比选文件备案时,备案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得分在第一章“比选公告”规定分数以上的申请人,通过川报网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1.5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监督,但省直接监督管理的项目除外。
1.6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和交通费用,由比选人按《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支付。
(1)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良好信用、不良信用、细微偏差的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各子项的具体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各子项、细微偏差每1处的具体分值限定在0-5分,比选人在此围确定具体的分值。备案部门对分值构成在本围有具体规定
(2)比选人具体分值的确定应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如高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中级职称,中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初级职称;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中,中标金额以上项目分值不得低于此中标金额以下的项目分值等。
(3)比选人在“编列容”中设定的分值为最高分值,各项评审标准中申请人所得分值超过设定分值的,以该项设定的最高分值计算申请人得分。
2008 年来代理的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比选人设定的代理中 标金额应是 1 千万元(人民币) 的整倍数。 如 1 千万元、 2 千万元、 3 千万元……
( 1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 2002〕1980 号) 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规 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上下浮动幅度超过 20%的,不能通过强制性 评审。
M为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上浮记为-, 下浮记为+。 如+ 20%, -20%. N为比选人设定的本项分数。
( 1 )既往类似项目业绩中的项目,项目业主对申请人与项目负责人和主要 专职技术人员履约情况评价为“满意”的,为其良好信用。
(2)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 “履约情况评价表”, 应在委托业务完成后 1 个月寄(送)或转交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 在川报网进行公告。没有在川报网公告的履约情况评价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信用评分的依据。
( 1 )既往类似项目中,项目业主对申请人与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 员履约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为其不良信用。
(2)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 “履约情况评价表”, 应在委托业务完成后 1 个月寄(送)或转交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 在川报网进行公告。没有在川报网公告的履约情况评价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信用评分的依据。
(4)监督部门对申请人与从业人员既往项目代理违规的通报、 处理、 处罚, 以通报、处理、处罚的监督部门提供的书面文书、文件并在川报网公告的为依据。 没有在川报网公告的通报、 处理、 处罚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不良信用评分的 依据。
(5 )对招标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的通报、处理、处罚,除监督部门提供外, 招标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可以自行申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报。
(6 )对通报、处理、处罚的理解发生歧义的,以发出文件、文书的监督部 门解释为准。
(7 )通报、处理、处罚涉与到市场禁入(限制参加比选),市场禁入期满后 但仍在本不良信用评分期的, 仍要按不良信用评分标准扣分。
(8)“不良信用评分标准”中设定的得分为最高分,有扣分的, 扣完为止, 不计负分。
( 1 )细微偏差是指代理申请书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即不违反第 2 条规定的“强制性评审标准”),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漏项、错误或不完整)。第 2 条规定的“强制性评审标准”之外的偏差都是细 微偏差。补正细微偏差后不影响代理申请书的有效性(即代理申请书有细微偏差, 按规定补正后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强制性评审不得作“不通过”处理),但要 按本评分标准扣分。
间予以澄清、说明和补正(统称为澄清)。在规定的时间拒不澄清的,或澄清后 仍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 不能通过强制性评审; 按规定澄清后, 再对澄清前存 在的细微偏差按本评分标准扣分。
(3)“细微偏差评分标准”每 1 处扣分最高 5 分,最低 0 分。有细微偏差扣 分的,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例如: 某项目比选文件设定的细微偏差 “本项 10 分”和“1 处扣 5 分”, 某代理申请书有 1 处细微偏差,扣 5 分,此项得 5 分;有 4 处细微偏差,只扣 10 分,此项得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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