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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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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现场监管人员发现评审过程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评审意见违犯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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